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 一 人 蔡浩適律師 複 代 理 被 告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黃耀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王耀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