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彭盛明 上 訴 人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 年8 月6 日送達上訴人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上訴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