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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訴人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彭盛明
上訴人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 年8 月6 日送達上訴人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上訴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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