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彭盛明
- 上訴人
-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 年8 月6 日送達上訴人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上訴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