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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上訴人
    鄭仙忠
  •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號上 訴 人 鄭仙忠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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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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