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鄭仙忠、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號上 訴 人 鄭仙忠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