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盧玉潤
- 原告劉文山、許富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原 告 劉文山 趙玉瑾 共 同 許富傑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昌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源 被 告 楊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6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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