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3號
- 原告
- 劉文山
- 原告
- 趙玉瑾
- 原告
- 共 同 許富傑
- 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昌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鴻源
- 被告
- 楊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