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6號原 告 榮晉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勝 被 告 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陳思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