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洪英鈐
- 被告
- 劉立羽即陳燦耀之繼.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存
- 法定代理人
- 陳浴芬
- 被告
- 宜豐藝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燁燁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3,0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380元。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0 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