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政宗王佳惠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英鈐
被告
劉立羽即陳燦耀之繼.
法定代理人
劉清存
法定代理人
陳浴芬
被告
宜豐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燁燁
法定代理人
陳燦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3,0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380元。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0 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