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介端
- 即原告
- 姜柔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運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 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3 月22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裁定業分別於同年月23日、26日送達上訴人許介端、姜柔爭,有送達證書二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