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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告
匯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君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被告
安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匯眾廣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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