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匯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君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良律師
- 被告
- 安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炎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翠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匯眾廣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