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 告 匯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君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被 告 安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匯眾廣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