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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告
偉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正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複代理人
蔡浩適
被告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温永宏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被告
陳智杰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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