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蔡登發 被 告 魏如宏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