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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告
蔡登發
被告
魏如宏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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