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 訴 人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號 送達代收人 許美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蔡登發、魏如宏間因100 年重訴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