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源
- 法定代理人
- 號
- 送達代收人
- 許美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蔡登發、魏如宏間因100 年重訴字第18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