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賢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王志權 被 告 徐振文 被 告 綠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君妮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范綱祥律師 被 告 張唐旗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 複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寬遠 廖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原告主張被告王志權違反競業禁止之義務,被告徐振文、張唐旗明知被告王志權為原告公司之業務經理,具有競業禁止之義務,仍共同與被告王志權間以被告綠芯企業有限公司名義買賣機台獲取不法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請求被告連帶返還所受之不法利益等情,而因就被告所獲得之利益多寡,因涉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6號事件被告張唐旗與綠芯企業有限公司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