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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賢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告
王志權
被告
徐振文
被告
綠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君妮
法定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
法定代理人
同訴訟代理
法定代理人
人 范綱祥律師
被告
張唐旗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國欽律師
複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寬遠

      廖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裁定命在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勞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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