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賢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王志權 被 告 徐振文 被 告 綠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君妮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范綱祥律師 被 告 張唐旗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 複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寬遠 廖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裁定命在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1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勞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