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福禕
- 送達代收人
- 郭展志
- 被告
-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張偉銘即升益企業社
台灣日光燈產業工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