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送達代收人 郭展志 被 告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張偉銘即升益企業社 台灣日光燈產業工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