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被 告 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倫 被 告 彭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效及於被告李明倫、彭垣宏),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9,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嚴 翠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