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被 告 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明倫 被 告 彭垣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69,80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