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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告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複代理人
楊東晏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中喆律師
被告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王信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執行職務。

理由

一、查本院審理兩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黃本立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4日智院真倫102 技協1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黃本立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執行職務。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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