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原 告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東晏律師 被 告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舒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