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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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