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2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4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