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歐吉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明 代 理 人 郭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陳祈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10月31日│10,860元│AN0000000 │ │ │ │ │竹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