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歐吉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國明
- 代理人
- 郭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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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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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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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祈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10月31日│10,860元│AN0000000 │ │
│ │ │竹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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