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陳秀金 訴訟代理人 林澺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股票 100年度除字第14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14561-2 │ │1 │1000 │ │ ├──┼──────────────┼──────────────┼────┼───┼────┼───┤ │002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2601-1 │ │1 │47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