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鴻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賓 訴訟代理人 彭燕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第一商業銀行新│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9年8月12日 │170,000元 │0000000 │ │ │ │竹分行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