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遠東醫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俊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財團法人工業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9月20日 │10,475元 │DN0000000 │ ││ │術研究院 │新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