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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請人
李威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月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 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0年度除字第20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002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003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004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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