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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中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莉
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達盛機械工程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0年4月6日 │168,000元 │A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沈伍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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