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4號聲 請 人 中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莉 代 理 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達盛機械工程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0年4月6日 │168,000元 │AC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沈伍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