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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請人
台灣普羅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棟
訴訟代理人
蘇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001 │台灣普羅卡科技│兆豐國際商業銀│100年5月10日 │6,300元 │AX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蔡│行竹科新安分行│ │ │ │ ││ │郁棟 │ │ │ │ │ │├──┼───────┼───────┼───────┼─────────┼──────┼──┤│002 │同上 │同上 │同上 │5,880元 │AX0000000 │ │├──┼───────┼───────┼───────┼─────────┼──────┼──┤│003 │同上 │同上 │同上 │23,100元 │AX0000000 │ │├──┼───────┼───────┼───────┼─────────┼──────┼──┤│004 │同上 │同上 │同上 │191,100元 │AX0000000 │ │├──┼───────┼───────┼───────┼─────────┼──────┼──┤│005 │同上 │同上 │同上 │6,500元 │AX0000000 │ │├──┼───────┼───────┼───────┼─────────┼──────┼──┤│006 │同上 │同上 │同上 │18,900元 │AX0000000 │ │├──┼───────┼───────┼───────┼─────────┼──────┼──┤│007 │同上 │同上 │同上 │21,128元 │AX0000000 │ │├──┼───────┼───────┼───────┼─────────┼──────┼──┤│008 │同上 │同上 │同上 │394元 │AX0000000 │ │├──┼───────┼───────┼───────┼─────────┼──────┼──┤│009 │同上 │同上 │同上 │104,775元 │AX0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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