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朱美璘
- 當事人王孝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聲 請 人 王孝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荷豐國際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5月31日│50,0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區詔明 │新興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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