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王孝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荷豐國際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5月31日│50,000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區詔明 │新興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