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9號聲 請 人 胡守宜即東方食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思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3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財團法人工業技│臺灣土地銀行工研│99年12月10日│31,075元 │FG0000000 │ │ │ │術研究院 │院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