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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請人
緯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代理人
陳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5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明新科技大學馮│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5月11日│200,000元 │AZ0000000 │ ││ │丹白 │新竹分行 │ │ │ │ │├──┼───────┼────────┼──────┼──────────┼───────────┼────┤│002 │明新科技大學馮│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5月11日│300,000元 │AZ0000000 │ ││ │丹白 │新竹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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