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代 理 人 吳岱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勻淨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佳訊企業社莊天│台灣銀行北大路分│99年7月31日 │33,590元 │AD0000000 │ │ │ │麟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