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楊明箴
- 當事人賴國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號聲 請 人 賴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聯欣國際精密股│第一商業銀行關西│99年8月5日 │81,554元 │A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鍾錦│分行 │ │ │ │ │ │ │堂、陳友佳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