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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9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請人
沈志聰
相對人
棋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恭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委託中介團體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履行如附件協調方案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101年5月15日勞資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第一次應付款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於101年5月31日給付,於同年6月7日延遲給付,第二次應付款50,000元應於6月25日給付,卻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餘額視同全部到期,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函及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影本核閱無訛,且有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21日北府勞資字第1012344806號函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給付新台幣115,000元以作為工資爭議案的和解條件。上述和解金款項新台幣115,000元,資方分3期給付,分別於101.5.31支付20,000元,101.6.25支付50,000元,101.7.25支付45,000元,...如有一期不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完全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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