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 債權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黃志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振輝、蔡振輝
即得詮商行、蔡振興、蔡振億、羅靜文、蔡昭雄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保証人蔡振興、蔡振億、蔡昭雄等三人間有無依民法第748條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
②債務人究為「羅靜文」或「羅靜文即可冠全商行」(聲請狀所載與請求標的編號六所載不一致)?如為後者,請提出可冠全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