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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債權人
宥清企業社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容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民歡享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宥清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全民歡享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③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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