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容蒨
- 原告宥清企業社法人、與債務人全民歡享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債 權 人 宥清企業社 樓 法定代理人 李容蒨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民歡享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宥清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全民歡享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③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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