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徐美華
- 當事人盧鑫建材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聲 請 人 盧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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