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修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聲 請 人 楊修銘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潔鴻洗衣店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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