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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秀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俊中
相對人
歐意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應更正增列第四段內容如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應包括理由欄關於救濟教示記載有所脫漏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理由欄之記載漏未載明當事人對該裁定如有不服,應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為救濟方式,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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