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孟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緯
- 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相對人
- 元罡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五0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4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06,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5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而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00年度存字第504號提存書影本一件、100年度司裁全字第410號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4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台北光華郵局第901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一件等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00年度裁全字第410號假扣押事件(含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44號假扣押事件、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4號撤銷假扣押事件)卷、100年度存字第504號擔保提存事件全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1月17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1000029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1月13日士院景民科字第1010300627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