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1號
- 聲請人
- 龍其祥律師
- 相對人
- 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臨時管理人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龍其祥律師之臨時管理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金鳥海族樂園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新竹縣關西鎮錦山里錦山126 之16號,下稱金鳥公司)因經主管機關為限期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變更登記處分,惟未依限完成,該公司董事、監察人即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6 日當然解任,而金鳥公司未再依法選任新任代表人以代表該公司對外執行職務,致該公司之債權人財團法人林公熊徵學田與該公司間之98年度司執字第26557 號返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無法續行;嗣訴外人財團法人林公熊徵學田依民法第208 條之1 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金鳥公司臨時管理人以利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金鳥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今聲請人與訴外人財團法人林公熊徵學田已達成將執行標的物部分拆除部分買賣之協議,並於100 年7 月27日將應拆除部分拆除完畢,是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6557 號返還土地強制等執行事件,業已執行完畢,故應可認聲請人被選任為金鳥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目的已達,而無繼續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職務之必要,爰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曾為處理訴外人財團法人林公熊徵學田對於相對人金鳥公司進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6557 號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訴外人財團法人林公熊徵學田聲請後,以99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金鳥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6557 號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事件並因而執行終結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字第34號、98年度司執字第26557 號等事件全卷核閱無訛,是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金鳥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目的既已達成,即無繼續由聲請人以臨時管理人身分代行金鳥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任金鳥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