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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救字第15號

聲請人
林永樹即長林玻璃企業社
相對人
台寶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春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遭相對人打壓,致所營長林玻璃企業社自民國94年間起營收逐年倍數遞減,並已於100 年9 月間申請為停業登記,是聲請人已呈無收入狀態,至聲請人名下唯一不動產均已設定抵押權,目前端賴子女扶養,實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恣意所提民事專利侵權訴訟,業經判決駁回在案,則聲請人所提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新竹市政府100年89月12日府產商字第1000220642號函、商業登記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及聲請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9及100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無訛,復經調閱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87 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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