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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智字第2號

原告
塞舌爾共和國.綠智慧流科技公司(FluidiTech IP
原告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鄭安妮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被告
冠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謝恒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第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故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事件時,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其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300563 號「快閃記憶體回收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563 專利)之專利權人,詎被告竟製造、販賣使用原告系爭563 專利技術特徵之「台灣製造隨身碟」等商品,並以此方式侵害原告系爭563 專利權,故提起本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則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倘當事人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應由更具專業知識與能力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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