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能振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淳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9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原告提出若本院認為原告就系爭契約之解除有可歸責事由,亦請斟酌被告隨後已洽次低標廠商直接施作,而系爭工程次低標廠商與原告得標金額之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812,000元,亦即被告多支付次低標廠商工程款共11,812,000元,惟目前系爭工程皆已完工驗收,則依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4項約定,原告所繳納之1,450萬元履約保證金,在扣除被告多支付之11,812,000元後之差額即2,688,000 元,應退還予原告之主張,而此主張涉及被告與次低標廠商就系爭工程是否已結算完畢之情事,惟因被告與次低標廠商家威營造有限公司間現因系爭工程履約爭議,在本院另案101 年度建字第49號(原審查庭案號為:101年度審建字第39號案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審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9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