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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佑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技行間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元,惟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是反訴原告仍應補繳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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