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佑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技行間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元,惟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是反訴原告仍應補繳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