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號
- 聲請人
- 昶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輝
- 相對人
-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華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民國一00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一八號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0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曾提供新臺幣92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242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在案(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18 號)。後因相對人就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0 年度事聲字第3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確定,是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並提出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242 號提存書、100年事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01 號假扣押事件、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18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100 年度存字第242 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既經本院廢棄准許假扣押之裁定,並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且經確定,故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號假扣押事件業已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