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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5號

聲請人
西岸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植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復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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