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7號
- 原告
-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蜜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徐沛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振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