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守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澄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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