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均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徐原本律師
- 弄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