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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鋒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47號原 告 鋒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臆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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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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